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二、审批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公示——审核与决定——核验前置审批文件——实地检查—— 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
(一)核发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
(二)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不包括公示或者听证所用的时间。
四、许可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城区不少于250平方米,县城不少于2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125,每台计算机平均占有营业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计算机台数城区不少于100台,县城不少于80台,乡镇不少于50台;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距离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上,且在非居民住宅楼(院)内;
(八)符合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筹建(变更)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资金信用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7.申请设立连锁经营场所应提交自治区文化厅核发的连锁经营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特许连锁经营还应提交特许经营协议书;
8.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或变更协议;
9.申请跨城区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原经营所在地城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证明;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变更)审核意见书;
3.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 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7. 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培训合格证书;
8.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各环节工作规范
(一)受理
1. 文化主管部门办证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3. 文化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6.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现场勘查
1.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文化主管部门应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内容主要包括:
(1)拟设立的场所是否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2)拟设立的场所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
(3)拟设立的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拟设立的场所的营业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2. 实地勘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勘查情况如实记录,并交申请人核阅、签字;
3. 自实地勘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勘查人员应当根据勘查记录作出勘查结论,提交勘查报告,并对勘查报告负责;
4. 勘查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管。
(三)公示
1. 经核查书面声明和对拟设立场所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
(2)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3)公示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
(4)受理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2.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出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3.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形成文字报告。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应当在报告中签字,对报告负责。
(四)审核与决定
1.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现场勘察报告、调查核实报告等进行审核;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拟设场所地址不属于《条例》第九条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地点,拟设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符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要求的,文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举行听证所占用的时间另计)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五)核验前置审批文件
完成筹建后,申请人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前置审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核意见书;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现场检查
1. 申请人完成筹建,并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文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场所是否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2)场所消防设施和设备种类、数量是否按规定配置;
(3)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4)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5)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6)是否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入互联网;
(7)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守护神软件);
(8)计算机实际台数与申请台数是否一致;
(9)是否按照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2. 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当场交给场所负责人核阅、签字;实地检查结束,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论,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负责;
3. 实地检查不符合的,不予以行政许可,并责令场所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改;
(七)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核验前置审批文件和实地检查,合格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印制许可证前,应当核对审批材料、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
2. 印制许可证后,必须在许可证的相应位置加盖本机关的专用印章。
3. 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签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