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固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变更场地或者变更《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交变更协议、拟任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拟设立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4、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材料-→审批-→发证。
四、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购买正版音像制品,并保留原始购买票据,以备文化行政部门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