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明确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业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1、2类建设项目的业主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