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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业主(或报建人)在申请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批时限的正确理解。西乡塘区环保局承诺的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后的工作时间,而业主委托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告书、污染设施设计的时间是业主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进行的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因此业主应主动及时做好项目分类、环评机构选择、项目分级审批等咨(查)询和落实工作。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不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法律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告书编制费用是业主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接受中介服务发生的费用,环保审批部门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3、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不代表项目即可获得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给予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是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行政许可听政,公众参与调查等。
    4、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产业政策的。
    5、建设项目投产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登记表)。
   (3)提供国家认定并有相关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情况的监测报告。
   (4)需要特别提供的材料。
    6、验收的程序是:项目业主书面申请→填报验收登记卡(登记表) →现场验收(设备是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产品或技术,只现场监测场界噪声、振动 、林格曼黑度,若设备或技术为非国家环保总局及上级认定(推荐)的产品(技术),不执行“三同时”的不受理验收→达标(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小组签达标意见→呈报局领导签批→打印验收批文→发放批文、核发排污许可证(若监测不达标的,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呈报局领导签发整改通知→向业主发送整改通知书→业主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申请重新验收)
 
 
 
 
 
7、目前取得资质并在本市开展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
证号
监测能力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西区环境监测中心
(2001)量认(桂)字(U0623)号
水和废水项目;废气、环境和室内空气项目;噪声项目和振动项目、土壤项目
市教育路5号
邓超冰
5301459
5315664
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2001)量认(桂)字(U0174)号
水和废水项目;废气、环境和室内空气项目;噪声和振动项目
市民主路45号
黄工
冼工
2828826
2615235
南宁绿保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2001)量认(桂)字(U0732)号
水和废水项目;废气、环境和室内空气项目;噪声和振动项目
市衡阳西路14号
何中朝
韦勇
2210866 13507888222
2210821 13978652352
广西化工环保监测站
(2001)量认(桂)字(B0652)号
水和废水项目;废气、环境项目;噪声项目
南宁市望洲路北二里7号
莫文生
赖军
333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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