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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十不批”原则,是对哪些项目不予审批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碳、平板玻璃、13.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不按“三同时”要求或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需要,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邕江一级饮用水源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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