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提交订立的经营合同(复印件签章不得复印)。 四、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应有经合法评估的证明。 五、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定意见。 六、医药卫生、环保、易爆、有毒性等特殊行业有有关单位特批,不属我们审批范围。 七、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提交工商局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个体供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九、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一年以上) 十、 提交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十二、接受经办单位的初审: 1、查验报送材料、证件。 2、对申请单位现场进行实地察看。 十三、企业简介。